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
《尊龙凯时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尊龙凯时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尊龙凯时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尊龙凯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27号)精神,结合尊龙凯时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市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尊龙凯时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畜禽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出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有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要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科学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采用焚烧、化制、发酵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指导监督下使用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处理。
2.加快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在2019年12月底前重点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南、北、西、中四个区域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南区域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处理阳朔县、平乐县、荔浦县、恭城瑶族自治县病死畜禽,北区域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处理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病死畜禽,西区域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处理永福县、临桂区病死畜禽,中区域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处理灵川县、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病死畜禽;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和年出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县区、年出栏量在1500万羽以上的家禽养殖县区等有条件的县区可独自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依托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等,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
3.积极推进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未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病死畜禽未能进行集中处理的县区,其辖区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或年出栏家禽5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按照“自建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原则,购置与病死畜禽暂存、处理量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鼓励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建等方式,建设与其病死畜禽处理量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自建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可接受委托有偿对周边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委托其他营运单位对本场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施和运输工具。边远山区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小型养殖场及农户的散养畜禽,可采取就近深埋、生物发酵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
(三)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管理。要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和补助经费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作开展有序规范。
2.推进监管平台建设。支持、引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场、收集存贮点、无害化处理厂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监控、录像、存档。
3.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举报机制,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线索。水产畜牧兽医、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发放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
(四)完善政策保障
1.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小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营。
2.健全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联动政策。全面推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加强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等工作同步进行,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险机构要做好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病死畜禽,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通报有关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落实土地、环保、税收、用电等相关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予以保障。环保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审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废弃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用电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的,其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本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财政、国土、环保、水产畜牧兽医、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二)严惩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要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依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