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目录管理
摸清底数、列出目录是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为规范管理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了《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和分级公开原则,参照《目录》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纳入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予以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各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载体、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以便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增强公开实效
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着力抓好关键事项、环节,不断增强公开实效。
(一)扩大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以外,都应依法及时公开。突出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
(二)细化公开内容。
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内容。对属于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六大领域主动公开内容的,按照国办发〔2017〕97号文件要求予以细化;对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领域的,主要公开有关采购政策信息,以及采购方案、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对属于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按照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结合实际予以细化。
(三)明确公开责任主体。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原则,明确各事项的公开责任主体。各单位管理的直属单位负责事项公开的,应将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为直属单位。
(四)明确公开载体。
1.确定公开载体的优先顺序。
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开,并按照以下顺序明确优先使用的公开载体:
(1)国家和自治区指定有公开载体的,优先使用该载体;
(2)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指定公开载体的,优先使用公开责任主体的网站(含部门网站);
(3)公开责任主体没有网站的,使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关网站。
在使用上述公开载体基础上,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其他渠道予以公开。
2.推进不同载体信息共享公开。
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载体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尊龙凯时)”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铁路、民航等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任务逐项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相关网站等公开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公开业务流程,及时增设相关栏目,保障信息及时公开。
(二)加强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定期检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各有关单位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挥绩效考评导向作用,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