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尊龙凯时润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0MA5QA9674N
住所(住址):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尊龙凯时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新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2021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粤盐牌腌制盐(未加碘日晒盐)、粤盐牌、尊粤牌未加碘天山湖盐(食用盐)进行销售。经核实,当事人并非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非碘盐销售点。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了相关材料。
当事人自2021年9月1日起,多次从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购进粤盐牌腌制盐(未加碘日晒盐),净含量:1千克/袋,共计225袋,共销售48袋,库存177袋;自2021年9月11日起,多次从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购进粤盐牌、尊粤牌未加碘天山湖盐(食用盐),共计450袋,净含量225克/袋,共销售88袋,库存362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购进粤盐牌腌制盐(未加碘日晒盐)、粤盐牌、尊粤牌未加碘天山湖盐(食用盐)进行销售的实事;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粤盐牌腌制盐(未加碘日晒盐)、粤盐牌、尊粤牌未加碘天山湖盐(食用盐)进行销售、获利及库存情况;
4.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查验货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2年4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尊龙凯时市)市监罚告〔2022〕7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根据尊龙凯时现行食用盐碘含量标准,我区食用盐碘含量执行25mg/kg档次的标准,波动范围18~33mg/kg。在我区仍属于缺碘地区。当事人擅自在缺碘地区从事非碘盐销售,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本局的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改正、无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粤盐牌腌制盐(未加碘日晒盐)177袋、粤盐牌、尊粤牌未加碘天山湖盐(食用盐)362袋和违法所得186.53元;
二、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罚款247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尊龙凯时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尊龙凯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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