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9号
当事人: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纵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2MACHDGHU2K
法定代表人:邓贻柏
住所:尊龙凯时市象山区平山北路33号尊龙凯时旅游博艺城(瓦窑小镇)一号楼南楼三层3-2(现住所:象山区翠竹路31号雅斯特酒店10楼)
经查,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纵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注册登记的经营旅游业务的办公场所与实际经营旅游业务的办公场所不一致,经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纵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旅游市场序号14 ,“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纵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