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7号
当事人:尊龙凯时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5MABUNPKN34
法定代表人:张铁华
住所:尊龙凯时市七星区七星村委上关新村福隆园片区26栋9层
当事人:张铁华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52******19
住址:尊龙凯时市七星区**
当事人:赵*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50******1X
住址:尊龙凯时市象山区**
经查,2024年7月13日至16日,尊龙凯时美好国际旅行有限公司以“零”团费接待了组团社为海南佰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队团号是:HN240713T-1和HN240713T-2,海南到尊龙凯时4天3晚游,共87人的2个旅游团队。旅行社双方通过口头约定,以购物获利总额的五五分成。团队行程中尊龙凯时美好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未如实告知游客购物店真实情况,与购物店约定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的方式获利,旅行社安排2个团队游客进入3家购物店购物,游客在3家购物店共计消费7175.8元,旅行社获取回扣共计1103.25元。
尊龙凯时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上行为一有主观故意性,二引发重大、恶性负面影响、引发网络舆情多起,严重扰乱了尊龙凯时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旅游市场序号5,“从重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尊龙凯时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3.25元。
2.吊销尊龙凯时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尊龙凯时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华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尊龙凯时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计调赵*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 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