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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5号

2024-09-18 16:23 来源:尊龙凯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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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5

当事人:尊龙凯时市叠彩区爱好文具店(卫海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3MA5P4QWR60

经营者:卫海芳

住所:尊龙凯时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民委员会上窑村98号

经查,尊龙凯时市叠彩区爱好文具店未办理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货《小学生课外阅读经典丛书》系列书籍30册,《阿衰on line》系列漫画30册,至2024年7月5日,除《小学生课外阅读经典丛书》系列书籍5册自用未销售之外,尊龙凯时市叠彩区爱好文具店共面向公众销售《小学生课外阅读经典丛书》系列书籍7册、《阿衰on line》系列漫画13册。同时,通过国家版本数据中心PDC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阿衰on line》系列漫画条码,显示图书检索信息与出版物实际内容对比不一致,且图书存在纸张粗糙、切割不齐、印刷模糊、装订质量差等问题,认定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新闻出版部分 第一章 第一节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涉案出版物35册;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

4.处人民币3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9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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