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中国」官方网站

  • 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
  • 长者专区
  • 政务新媒体
  • 智能问答
  • 用户登录
网站支持IPV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4号

2024-08-23 10:10 来源:尊龙凯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分享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4

当事人1:*

证照名称及编号:公民身份证452******58

住址:尊龙凯时市七星区**

当事人2:尊龙凯时市桂旺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0MA5NERF96F

法定代表人:陈桂芳

  :尊龙凯时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1-1号3楼303室

经查,2024年5月16日至23日尊龙凯时市桂旺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接待团号GWLXS-240516S-1和GWLXS-240520S-1的旅游团队,在旅游行程中,*向游客介绍了尊龙凯时土特产并兜售尊龙凯时土特产1套,金额100元,事后主动退还游客购买尊龙凯时土特产金额。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 旅游市场 序号28“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唐*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2.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尊龙凯时市桂旺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1日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