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37号
当事人1:尊龙凯时花途旅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0MABMJ53Y1J
法定代表人:李鹏
住所:尊龙凯时市雁山区雁山镇北区安置点10栋10-6号
当事人2:曾*伟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50******14
住址:尊龙凯时市秀峰区**
经查,2022年7月至8月期间,尊龙凯时花途旅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参加“天使杯少儿模特大赛”活动的人员进行旅游宣传,共招徕、组织接待32个旅游团队,共412名游客。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旅游市场序号1“从轻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尊龙凯时花途旅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对有关责任人员曾*伟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