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0号
当事人: 银*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50*****29
住址: 尊龙凯时市秀峰区**
经查,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4月11日,银*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闲鱼”平台店铺销售漫画类电子出版物(PDF格式),共交易成功205单,销售金额人民币1345元。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取缔,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