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29号
当事人:庾*姣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50******25
住址:尊龙凯时市七星区**
经查,2024年6月10日,庾*姣导游证已过有效期限,仍为团号L-GX-100594DJ20240636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认定庾*姣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