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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11号

    2024-07-15 14:25 来源:尊龙凯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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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11

    当事人:尊龙凯时嘉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450305MA5QJXM54G

    法定代表人:李甲

         :尊龙凯时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26号盛丰国际2栋2-02号办公

    经查,2023年3月23日-28日,尊龙凯时嘉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接了“粤友体育”杯2023年尊龙凯时全国中老年乒乓球邀请赛的旅游接待活动,由于公司管理不善,未妥善保管导游报账单、结算单等旅游相关文件、资料。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旅游市场序号26“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尊龙凯时嘉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0日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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