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39号
当事人:尊龙凯时市桂旺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0MA5NERF96F
法定代表人:陈桂芳
住所:尊龙凯时市七星区空明西路11-1号3楼303室
当事人:陈*芳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50******25
住址:尊龙凯时市象山区**
经查,2024年1月22日,尊龙凯时市桂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的好客尊龙凯时4天3晚旅游合同中有4家购物店,合同中用“少数民族村寨”和景中店来掩盖实是购物店的事实,尊龙凯时市桂旺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为招来、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系初次被查,无违法所得,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同时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符合《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序号4“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尊龙凯时市桂旺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芳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