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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19号

2024-07-18 10:17 来源:尊龙凯时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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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419

当事人:秀峰区琦宇网吧(唐已安)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450302MA5KFRDF51

负责人:唐已安

住所:尊龙凯时市秀峰区文化宫联发大厦二、三楼

经查实,2024212日,秀峰区琦宇网吧前台工作人员使用临时卡,未核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帮其开通上网服务。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参照《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版块序号11中“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人民币6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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