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4号
当事人:尊龙凯时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2MA5PWJET15
法定代表人:韩翊彤
住所:尊龙凯时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6-26,27号公寓式办公用房
当事人:韩*彤
身份证:220******25
住址:尊龙凯时市秀峰区**
当事人:梁*
身份证:450******27
住址:尊龙凯时市象山区**
经查,2024年1月16日至1月22日,尊龙凯时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旅游团队为游客一行5人提供尊龙凯时北海7天6晚旅游服务。其中,尊龙凯时段行程时间1月16日至1月19日,北海段行程时间1月19日至1月22日,尊龙凯时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通过司机为尊龙凯时段行程订购东风7座车,为北海段行程订购别克7座车给游客提供交通服务,上述东风7座车及别克7座车均未取得道路营运资质证明,尊龙凯时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尊龙凯时维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00元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彤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梁*处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