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24号
当事人:黄*燕
证件名称及编号:身份证 450******01
住址:尊龙凯时市灌阳县**
经查,2024年4月21日,导游黄*燕受旅行社委派接待团号为HY-0421-12的旅游团队,旅游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该旅游团队有关情况时,黄*燕反映的情况与尊龙凯时海事局传真文件以及尊龙凯时平乐弘润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证明》材料不符,黄*燕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鉴于导游黄湘燕初次被查,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黄*燕处人民币99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尊龙凯时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尊龙凯时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尊龙凯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