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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4-08684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关于同意尊龙凯时临桂“6·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4. [发文字号] 市政函〔2024〕34号
    5. [成文日期] 2024-08-20
    6. [印发日期] 2024-08-20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8-27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关于同意尊龙凯时临桂“6·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字号:        

    市公安局:

    《尊龙凯时市公安局关于尊龙凯时临桂6·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市公报〔2024131号)收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现就该事故调查情况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性质的分析和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调查组提出的下一步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

    三、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按照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开展下一步工作,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尊龙凯时临桂“6·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尊龙凯时

    2024820


    (此件删减发布)


    尊龙凯时临桂6·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6171626分许,G322国道1659km+500m尊龙凯时市临桂区五通镇三里桥路段(G322国道与G321国道临桂区重合路段)发生一起小型面包车与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相撞,造3人死亡、4人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为查找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2024621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成立尊龙凯时临桂“6·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凯任组长,临桂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赵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唐昕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派人参加,并邀请尊龙凯时电子科技大学建筑与交通工程学院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6171555分许,蒋×驾驶桂CUJ898小型面包车(搭载蒋××、徐××),从临桂区桂康鸿湖居民区住处出发,沿G321国道往临桂区五通镇方向行驶。1626分左右,车辆行驶至G322国道1659km+500m五通镇三里桥路段时,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桂CUJ898小型面包车右侧与对向陆××驾驶以直线行驶的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搭载黄××、谢××、方××5人)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蒋×当场死亡,蒋××、徐××经抢救无效死亡,陆××、黄××、谢××、方××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46171643分许,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临桂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临桂区五通镇三里桥路段,一辆小型面包车与公交车发生碰撞,面包车掉入田里,有人受伤被困,需要派警处置。接报警后,临桂交警大队事故值班民警立即处警。经救援,现场医务人员确认事故中1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2人受伤严重、4人轻微受伤),随即受伤人员被送往尊龙凯时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临桂交警大队处警民警立即向大队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得知情况后,临桂交警大队领导迅速带领民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交通管制疏导、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并向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以下简称“临桂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简要情况。期间,受伤人员蒋××在送医途中死亡,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临桂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莫秋元,临桂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赵珂第一时间赶赴医院了解受伤人员情况,指导下一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刘风雷,临桂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莫秋元等先后到达事故现场,部署、指导现场勘查、伤员救治及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

    618日,受伤人员徐小英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莫一格带领市政府副秘书长郑文宝,临桂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赵珂,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凯,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晞,市应急管理局三级调研员秦天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刘风雷等对事故现场进行复勘,听取事故处置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重心及防范措施。

    由于该事故汇报及时,领导到位,指挥得当,行动迅速,事故得到了妥善处置,没有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经评估,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事故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事故发生时驾驶桂CUJ898小型面包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UJ898小型面包车副驾驶位,送医途中死亡。

    3.××,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UJ898小型面包车第二排右侧座位,送医后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二)受伤人员情况

    1.××,事故发生时驾驶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事故中受轻微伤。

    2.××,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事故中受轻微伤。

    3.××,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事故中受轻微伤。

    4. ××,事故发生时乘坐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事故中受轻微伤。

    (三)直接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三、与事故相关的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驾驶员基本情况

    1.驾驶员驾驶证情况

    (1)蒋×,身份证号:450322××××××××××××,准驾车型:C1E,档案编号:45××××××××××,住址:尊龙凯时市临桂区××××××,初次领证日期:20030818,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081820250818,发证机关:尊龙凯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核查蒋×取得驾驶资格相关档案资料未发现异常。

    (2)××,身份证号:450322××××××××××××,准驾车型:A1A2,档案编号:45××××××××××,住址:尊龙凯时市临桂区××××××,初次领证日期:20010621,驾驶证有效期限:20230621至长期,发证机关:尊龙凯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核查××取得驾驶资格相关档案资料未发现异常。

    2.驾驶员酒驾、毒驾检验情况

    (1)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

    ×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

    ×头发检材根部3cm段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吗啡、06—单乙酰吗啡、氯胺酮和依托咪酯。

    (3)经临桂区公安分局检测:

    ××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速检测法(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阴性。

    (二)死亡人员尸体检验情况

    经临桂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

    ×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昏迷导致溺水死亡。

    ××符合交通事故造成多器官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

    (三)车辆基本情况

    1.CUJ898小型面包车,所有人:蒋×,颜色:灰,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东风牌,车辆识别代号:LGK022K6389E02614,发动机号:11500759,出厂日期:20110111,注册登记日期:20110124,注册登记机关:尊龙凯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50131,车辆状态正常。保险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403083902450264365,保险有效期限至:20250329。车辆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客3人,事故发生时由蒋×驾驶。

    经核查,该车车架号、轮胎数量、规格与注册登记一致,车辆未发现改动痕迹,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以及相关技术参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注册登记、年检等业务材料齐全未发现异常。

    2.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所有人:尊龙凯时临桂鑫桂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桂公交公司”),颜色:黄/绿,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品牌型号:安凯牌,车辆识别代号:LA83B1FT1KA101573,发动机号:AK19708316C512,出厂日期:20190731,注册登记日期:20190806,注册登记机关:尊龙凯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40831,车辆状态正常。保险承保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3508080120230009249,保险有效期限至:20240804,(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保险单号:63508080220230008270,保险有效期限至:20240804。车辆核定载客45人,实际载客6人,事故发生时由××驾驶。

    经核查,该车车架号、轮胎数量、规格与注册登记一致,车辆未发现改动痕迹,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以及相关技术参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注册登记、年检等业务材料齐全未发现异常。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1)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桂CUJ898小型面包车事故前制动系、转向系有效;第一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撞击损坏脱落,线束节段,无法进行检测鉴定。

    (2)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制动系、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左后轮外侧轮胎表面可见脱块现象,第二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行驶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因车辆无法通电启动,车辆照明信号装置无法进行检测鉴定。后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对“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与事故成因关联性”进行补充说明,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未因车辆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而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偏转、失控等情况,其车辆制动距离正常,车辆制动减速度不低于标准值,未因车辆左后轮外侧轮胎表面脱块及第二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现象导致事故发生,该车行驶系相关检验情况与事故发生无关联。

    2. 车速计算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

    (1)桂CUJ898小型面包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1km/h

    (2)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0km/h

    3. 车辆碰撞部位及碰撞点情况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

    (1)事发时桂CUJ898小型面包车、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两车为对向行驶,两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桂CUJ898小型面包车发生侧滑,滑移至事故现场路段西半幅车道内时与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时的碰撞形态为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前部与桂CUJ898小型面包车右侧发生碰撞。

    (2)发生碰撞时桂CUJ898小型面包车、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两车碰撞点位于事故现场路段西半幅车道内。

    (五)道路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322国道1659km+500m尊龙凯时市临桂区五通镇三里桥路段(G322国道与G321国道临桂区重合路段),东经:110.078884、北纬25.369520,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龙胜各族自治县方向,南往临桂区方向,东西两侧为农田,道路中心黄色实线划分双向机动车车道,道路两侧白色实线为机动车边缘线,事发路段临桂往五通方向为下陡坡路段,坡顶设置有下陡坡和慢行警告标志,路段限速60km/h,五通往临桂方向为上陡坡路段,距离事故发生地点往五通方向约100m处设置有限速60km/h标志、上陡坡和慢行警告标志,坡底连接三里桥,桥面与路面同宽,宽11.6m,事故现场无视频监控,道路标志标线齐全,事故发生在白天,道路平直,雨天路面潮湿,视线良好。

    根据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临桂公路养护中心(以下简称“临桂公路养护中心”)提供的道路参数,公路等级为二级,直线路段,由南往北坡度为—7.496%,至1659km+500m处后为+0.122%,路基宽度12m,路面宽11.6m,沥青砼路面厚7cm,设计时速60km/h,无平面交叉口,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情况MQI值为88.29,路面技术状况评定情况PQI值为87.67

    (六)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根据临桂区自动气象站网监测:202461716时至17时期间,临桂区五通镇气象观测站降水量为5.4mm;相对湿度100%;气温23.8℃;极大风速1.0m/s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责任认定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CUJ898小型面包车驾驶员蒋×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经下陡坡路段,车速过快,在行至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直行的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发生无关联。

    (二)事故责任认定

    1. ×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 ××、蒋××、××、××、××、××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一致认定:尊龙凯时临桂6·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五、结合近年事故信息与道路环境进行分析的相关情况

    调查组根据公安部《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通过分析此次事故事发路段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数据信息,发现该路段符合《工作规范》中关于公路交通事故二类多发点段的认定。

    经尊龙凯时电子科技大学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进一步分析含事发路段在内的G321国道临桂路段(593公里至655公里)(以下简称“G321国道临桂段”)近三年发生的61起道路交通事故数据信息,通过将G321国道临桂段按每2000m划分为一个路段单元,总共划分为32个路段单元,从已划分的32个路段单元中依据《工作规范》共筛选出12个事故高风险路段单元,其中属于公路交通事故二类多发路段5个、三类多发路段7个。12个事故高风险路段单元内近三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6起,约占G321国道临桂段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60%,G321国道临桂段属于事故高风险路段。通过对上述事故多发路段深入分析,并将G321国道临桂段与相连的G321国道龙胜段近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数据信息及道路环境进行对比分析,发现G321国道临桂段存在:路面平整度较低、抗滑性能不足;物理隔离设施完善度、设置率较低;路侧防护设施设置不足;交通标志标线磨损严重,设置率较低,少数交通标志设置存在矛盾;部分路段行车视距不足、路侧开口较多等问题。

    六、对有关部门的倒查情况

    (一)鑫桂公交公司

    鑫桂公交公司系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所有人,××系鑫桂公交公司聘用驾驶员。公司住所:临桂区临桂镇兴临路3号原科技局大楼一层,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成立日期:2014217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090746585H

    经查,鑫桂公交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存在的“左后轮外侧轮胎表面脱块,第二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未完善客运驾驶员奖惩制度;应急预案编制前未进行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及评审;动态监控记录、教育培训记录不规范。

    (二)临桂公路养护中心

    G321国道临桂段由临桂公路养护中心进行日常养护管理,该段道路自2012年由水泥砼路面改建为沥青砼路面,近年来局部路面出现凹陷、网裂、坑槽等病害后,为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及交通安全,临桂公路养护中心对相关路段进行了修缮。

    (三)临桂交警大队

    此次事故发生前,临桂交警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要求部署开展了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国省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百日攻坚行动”等专项行动,同时针对“五一”“端午”等假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有相关勤务安排,开展了隐患排查、巡逻管控、违法查处、交通宣传劝导等工作。临桂交警大队在春季公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十五类”重点交通违法人均查处排名全区第9、全市第3;在重点国省道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百日攻坚行动”中,对现场交通违法人均查处排名全市第1,隐患治理得分排名全市第1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蒋×,桂CUJ898小型面包车驾驶员,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经下陡坡路段,车速过快,在行至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越过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直行的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虽然该违法行为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发生无关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的这一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三)鑫桂公交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桂C08519D大型新能源公交客车存在的‘左后轮外侧轮胎表面脱块,第二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未完善客运驾驶员奖惩制度;应急预案编制前未进行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及评审;动态监控记录、教育培训记录不规范”。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八、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临桂交警大队及时进行事故复盘,对引发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研判,积极向临桂区公安分局党委汇报,推动从分局层面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雷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出台了行动方案,成立了由临桂区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赵珂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临桂交警大队班子成员及相关派出所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明确了专项整治行动时间、重点及各参与单位职责,工作专班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要求各参与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全面稳定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遏制亡人事故频发势头,切实防范化解群死群伤事故风险。此外,临桂交警大队还联合临桂公路养护中心在事发路段三里桥两端增设了金属防撞护栏64米,进一步消除过往车辆坠坡风险隐患。

    九、下一步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

    尊龙凯时临桂6·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教训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企业要切实落实有关责任

    鑫桂公交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全面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编制,规范记录动态监控、教育培训情况。

    (二)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

    1. 临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从“人、财、物、机制”等方面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支持,贯彻落实好《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要求,全力遏制辖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2. 临桂公路养护中心要切实履行好对辖区道路的管养责任,主动开展管养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G321国道临桂段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该段道路进行优化升级,进一步为行经该段道路的出行人员提供安全、舒适的道路环境。尊龙凯时公路发展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桂公路养护中心的业务指导、督促,做好临桂公路养护中心对该段道路优化升级的支持、保障工作。

    3. 临桂交警大队除严格组织落实《临桂区公安分局“雷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外,一要不折不扣落实市公安局《关于对全市国省道采取六项强化措施,全力稳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通知》要求,全力稳控辖区国省道交通安全;二要利用好“交所合一”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农村派出所“交所合一”中队作为农村地区交通管理主力军的作用,发动“一村一辅警”“两站两员”、志愿者等力量,严把出村上路关口,常态化开展集中宣传劝导、联合打击整治工作,同时,发挥农村派出所“交所合一”中队人熟地熟优势,消除各类“人车路”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三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车辆“三超”、违法载人、强超强会、无证驾驶、酒驾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开展“一盔一带”交通整治行动;四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动协作,提升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水平,同时深入开展重点风险预警提示,加强交通出行引导服务,依托两微一抖、可变情报板、LED显示屏、地图导航等载体,向驾驶人推送路网路况、天气变化、安全提示、行车技巧等出行服务信息;五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结合典型肇事肇祸案例,全方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针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的宣传覆盖率,切实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

    4. 临桂区交通运输局要强化对辖区运输企业的监管检查,确保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对违规违章的企业,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真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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