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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4-08681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发文字号] 市政〔2024〕8号
      5. [成文日期] 2024-09-18
      6. [印发日期] 2024-09-18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9-25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尊龙凯时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市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长塘水库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塘水库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输水工程区及移民安置工程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贯彻落实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移民发展生产,推进移民安置区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逐步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处理好移民区和安置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促进水库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输水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工程区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坚持按上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除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投资规划原则上不作调整。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因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原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负责实施的地方政府或实施管理单位以及项目权属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实施组织管理

      第七条  尊龙凯时是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主体,对移民安置工作负总责,并与永福县、临桂区〔以下简称“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工作责任状。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职责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指导、支持、协调、监督、检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具体负责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承担项目安置实施责任。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工作责任状,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具体负责本辖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移民安置协议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辖区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商项目法人共同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移民安置办法等,做好具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四)负责编报本辖区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编报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五)负责本辖区移民资金的管理,严格财务管理,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六)与项目法人商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并接受监督评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按照“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将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充分听取移民群众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办理移民安置区、专项设施迁(复)建用地手续及临时用地手续,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九)组织开展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涉及移民的突发事件,维护水库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输水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工程区的社会稳定。

      (十)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设立移民安置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全过程参与移民安置实施。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

      (三)与县(区)人民政府商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四)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审核、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配合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定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移民资金。

      (五)全过程参与各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会同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的重大设计变更、预备费使用等,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编制移民安置规划重大设计变更和补偿投资调整专题报告,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

      (六)依据国家批准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有关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征地报批程序,办理水库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区和输水工程区建设用地(含土地、林地)的征占用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关税费。

      (七)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

      (八)配合上级及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九)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负责做好水库蓄水影响导致的浸没、坍岸等的监测和组织编制处理设计报告。

      (十一)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水库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输水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工程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项目法人其他需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合同约定负责移民安置勘测设计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要求,按时按质提交设计成果,在县(区)设立移民安置设计代表机构,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负责技术交底等工作。

      (二)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

      (三)协助地方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协助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

      (四)配合上级及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工作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五)参与设计变更现场确认工作,负责完成设计变更方案及签署相关意见。

      (六)配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七)参与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按验收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

      (八)协助办理用地手续。

      (九)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协助维护水库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输水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工程区的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监督评估单位由项目法人和县(区)人民政府商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后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督评估单位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合同约定和规程规范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进度、总体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生产和生活水平恢复、信息档案管理等进行监督评估,对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参与审核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成果、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调整报告。

      (三)审核县(区)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对移民安置的实施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统计报表签署监督评估意见。

      (四)对移民安置实施的完成情况和符合程度开展评价并提出建议。

      (五)对移民安置实施中的设计变更、预备费使用等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六)组织协调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地方政府提出移民安置相关配套政策、移民安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

      (八)参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和重要项目的验收。

      (九)配合做好水库工程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输水工程区和移民安置工程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处理移民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划有调整时,项目法人与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调整情况签订移民安置补充协议;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重新签订移民安置工作责任状。

      第三章  实施规划编制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配合下,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移民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合同的约定编制。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应包括前言、概述、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复核)、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土地复垦及耕地占补平衡、企(事)业单位处理、专项设施处理、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库底清理、实施总进度与年度计划、补偿投资等内容。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实施规划的,按有关程序报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在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委托本项目设计单位对移民安置实施期间规划调整和项目变更情况进行技术归口,编制实施规划调整专题报告。编制的实施规划调整专题报告报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依法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组织实施。

      (一)移民搬迁。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工作,制定移民搬迁实施办法,与移民群众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负责办理具体搬迁手续,并按计划组织、协助、督促搬迁对象迁往安置地点。

      移民选择投亲靠友、自行安置方式,由其本人向搬迁时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与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指定)单位签订投亲靠友、自行安置协议,并按政府相关规定出具自行安置承诺书。县(区)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个人财产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按协议兑现发放。

      (二)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指水利设施、等级公路、大型桥梁、车渡、货运码头、机耕道、移民村庄及集镇基础设施、小水电站、10千伏以上输(变)电及通信设施等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按相关行业的标准、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三)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指农村移民安置项目中用于安置移民的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分配、落实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并指导、监督其实施完成。

      (四)移民补偿项目。指将概算项目中的补偿资金直接拨付或兑现给移民户和单位,并由其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的项目。如房屋、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补偿的工矿企业等项目。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与补偿对象签订的协议兑现或拨付补偿款项。

      (五)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处理。

      1.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指定)单位按移民安置规划处理。

      2.交通设施复(改)建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指定)单位作为实施管理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复(改)建。

      3.输变电工程、通信工程、水质监测站、学校等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指定)单位与权属单位签订包干(或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包干协议的项目由权属单位完成复(改)建,建成后按本办法规定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六)库底清理。库底清理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库底清理涉及的卫生、防疫和灭鼠等清理工作完成后,应由县(区)疾控预防部门出具专业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不合格的应清理至评估合格为止。库底清理实施完成后,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县(区)水利、移民、卫生、生态环境、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监督评估、规划设计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应出具验收质量鉴定书。

      (七)移民安置实施期间出现的库岸坍塌、沿线居民房屋开裂等问题,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先行开展鉴定,如鉴定结论与水库建设有关,则由项目法人提出处理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县(区)相关部门、规划设计、监督评估等单位共同会商形成统一意见,按照项目设计变更程序处理。

      鉴定结论与水库建设无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交相关部门处理。

      (八)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完成。

      第五章  项目设计及变更管理

      第二十条  设计管理。

      (一)设计代表制度。设计单位应分别在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区)设立代表机构并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根据移民安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及时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成果,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做好移民安置实施的有关工作。

      (二)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派出设计代表,协助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规划来组织实施,不得自行增减、调整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减、调整建设规模和标准或变更设计的,要按项目变更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三)未经审核同意的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办法由长塘水库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和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商项目法人另行制定。

      第六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长塘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企(事)业单位处理费、专项设施处理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含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孳息。

      第二十五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必须依据国家及上级审定的长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移民安置规划,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移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有其他专项资金的,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发挥资金效益,保证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规划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安排使用,没有列入计划的不能使用移民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其他费用的管理。

      (一)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长塘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等前期的征地移民勘测设计工作,由项目法人使用管理。

      (二)勘测设计科研费。专项用于长塘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初设阶段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征地移民勘测设计工作,由项目法人使用管理。

      (三)实施管理费。建设单位实施管理费由项目法人使用管理;地方政府实施管理费由市、县(区)两级按10%、90%的比例进行初次分配,永福县和临桂区按照移民安置任务资金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四)实施机构开办费。由市、县(区)两级按10%、90%的比例进行初次分配,永福县和临桂区按照移民安置任务资金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五)技术培训费。由永福县和临桂区按照移民安置任务资金比例进行分配。项目法人根据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分别拨付至县(区)移民专户管理,县(区)按资金使用年度计划进行使用。

      (六)监督评估费。专项用于移民监督评估工作,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和县(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按年度计划及监督评估合同拨付监督评估单位。

      第三十条  预备费的管理。预备费主要用于设计漏项、设计调整或变更、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增加工程量等费用支出。该项费用暂存于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和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共同管理。使用时由县(区)长塘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专班或实施管理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签署意见后,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再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有关税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审定的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额度,由项目法人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移民安置协议缴纳。

      第三十二条  移民资金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孳息使用时,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移民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制度,移民资金管理单位均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会计监督。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移民资金拨付及审批程序。禁止现金支付,禁止工程款项支付给个人,禁止挪用和外借移民资金。

      (三)财会人员要依法建账,加强会计核算。县(区)移民资金管理单位每月要编制财务报表和报告,并于下个月5日前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

      第三十四条  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编制移民资金使用财务决算报告,移民安置实施相关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七章  计划及统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与年度资金预算结合编制。年度计划审批和下达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移民安置规划批准后,每年度10月30日前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工作计划建议,并提供给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

      (二)每年度11月15日前,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法人下年度工作计划建议,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移民安置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应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三)每年度11月30日前,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商项目法人、市财政部门拟定下年度移民安置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下年度计划下达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抄送监督评估、规划设计等单位,报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县(区)应严格执行,按计划完成年度移民安置任务,不得随意调整或更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按计划完成移民安置任务,县(区)人民政府应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项目法人、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并报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季度)报表,每季度终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并抄送项目法人、规划设计、监督评估单位。

      第八章  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及时做好验收的各种准备,提供验收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按该行业验收程序规定组织验收。其中:

      (一)集中安置点工程验收时,实施管理单位应提请县(区)长塘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专班按行业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验收,包括不限于市、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监督评估、规划设计、安置点工程设计、单项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接收单位及移民代表。

      (二)专业项目工程验收时,实施管理单位应按行业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验收,包括不限于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监督评估、规划设计、项目设计、单项监理、施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接收单位。

      第三十九条  移民安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实施管理单位与接收单位完成移交手续的办理。其中:

      (一)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工程由实施管理单位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村(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管理单位。

      (二)交通设施复(改)建项目按工程等级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

      (三)输变电工程、通信工程、水质监测站等项目由权属单位出具接收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应组织开展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长塘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验收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长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移民安置档案,是指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和实施阶段等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移民工作管理监督、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采用移民信息化技术手段,规范移民安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档案工作,明确负责移民安置档案工作的部门和从事移民安置档案管理的人员,保障移民安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库房及其他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四十四条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县(区)以下移民工作单位对各项工作结束或单项工程验收后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在三个月内向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移交;移民工作任务完成后,各责任主体单位按规定将相关的移民档案移交县(区)及县(区)以上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县(区)及县(区)以上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形成和接收的档案,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移民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纳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同接收的移民档案,统一纳入建设项目档案范畴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设计、监督评估等单位产生的文件资料,要在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并纳入验收范围。在移民安置档案通过验收后,设计、监督评估等单位应按规定移交给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

      第四十七条  移民档案验收是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移民档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验收移民档案。

      第十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移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稽查、审计、监察、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对移民安置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移民人口认定管理办法,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抄送相关单位,报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长塘水库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合格之日止。施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变化,另行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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