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尊龙凯时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尊龙凯时
2018年11月5日
尊龙凯时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群众举报传销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规定,结合尊龙凯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向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或文化新闻出版等机关举报传销,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证属实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市各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传销,适用本办法。
与打击传销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传销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
(二)以“资本运作”“阳光工程”“连锁销售”等为幌子,以虚构、夸大产品或服务价值为手段骗取钱财,限制人身自由,胁迫他人参与等含有欺诈性质违法的行为;
(三)采取煽动、蒙骗等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的行为;
(四)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
(五)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
(六)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
(七)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居住等场所及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八)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集团通信服务网的行为;
(九)网络传销行为;
(十)其他传销行为。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证据并积极协助现场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传销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
(二)二级举报。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并协助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传销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传销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
第六条 依据举报等级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三级举报,给予100元至1000元奖励;
(二)对二级举报,给予200元至1万元奖励;
(三)对一级举报,给予500元至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的奖金从财政安排给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经费中列支。奖金由受理举报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
第八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查办情况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对于同一案件线索,只奖励由行政执法机关最先受理案件的举报人。
第十条 实施奖励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泄露,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12318、市打传办2851154,举报地址: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北楼2007室,举报邮箱:市打传办gldcb@qq.com)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的。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的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打传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