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关于印发
《尊龙凯时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
《尊龙凯时市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工作程序规定》
《尊龙凯时市政府立法论证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尊龙凯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尊龙凯时制定了《尊龙凯时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尊龙凯时市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工作程序规定》《尊龙凯时市政府立法论证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尊龙凯时
2018年9月30日
尊龙凯时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听证活动,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尊龙凯时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尊龙凯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在起草单位起草或审查单位审查的过程中,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会,是指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收集公众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立法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听证机构,是指组织、实施立法听证活动的法规、规章草案起草或审查工作单位。
本办法所称听证人,是指由听证机构确定出席听证会负责听取意见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四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民主和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法规、规章草案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
(四)对草案内容争议较大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法规、规章草案内容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听证申请。
起草单位就同一事项举行过听证会,审查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听证机构在组织听证会前应当制定听证方案,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的信息发布方式;
(四)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的人数和产生办法;
(五)听证会的组织和工作分工;
(六)听证会的具体程序;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在新闻媒体或听证机构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及起草或审查法规、规章草案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陈述人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方式及遴选规则;
(四)听证旁听人人数、报名条件及报名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构负责人或立法项目负责人担任;联合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由联合各方协商确定。
听证人由听证机构确定,可以是听证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担任,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担任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简要说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报名人所持观点、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按照听证公告确定的遴选规则,从报名人员中选取有代表性、实质性意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十至十五名作为听证陈述人,必要时可以增加人数。
听证机构也可以根据报名情况和实际需要,邀请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作为听证陈述人。
第十条 听证会应当设立旁听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要求担任旁听人的,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听证机构根据报名顺序等实际情况,确定旁听人员名单并应当于听证会举行七日前通知旁听人 。
第十一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十五日前确定听证陈述人名单,及时书面通知听证陈述人并附法规、规章草案文本、说明、听证须知等有关材料。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听证机构。经听证机构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书记员若干名,负责听证记录和其他有关事项。
书记员应当真实准确记录听证陈述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如期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少于已经确定的陈述人半数的;
(二)需要增加新的听证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延期举行的情形。
听证会延期举行的,听证机构应当发布公告说明理由,并通知听证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人、听证陈述人是否到位;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书记员、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员,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会程序和听证纪律,告知听证人、听证陈述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起草单位或审查单位代表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听证陈述人陈述观点和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主要分歧点并组织听证陈述人展开讨论;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七)听证陈述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与理由。
持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有平等的发言权。
听证陈述人应当在规定的发言时限内完成陈述,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延长发言时间。
听证人对听证陈述人阐述的观点和依据有疑问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其提问,听证陈述人应当予以回答。
第十六条 听证陈述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陈述和讨论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听证陈述人为残疾人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听证机构说明情况,听证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问题向听证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听证机构还可以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求旁听人员的意见。
报名但未被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听证机构反映其意见,听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回复。
第十八条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以及其他进入听证会场的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秩序和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秩序和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或有关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十九条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等相关材料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主持人以及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听证陈述人;
(三)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主持人对听证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
(四)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建议、理由、依据;
(五)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及分歧焦点;
(六)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起草或审查法规、规章草案的重要参考。听证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采纳的说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听证陈述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起草或审查单位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已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一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法规、规章草案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举行听证会: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
(二)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小的。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举行的听证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听证会设听证人三名,其中一人为听证主持人;
(二)听证陈述人一般为八人以内,由听证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知识,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邀请;
(三)不设旁听席,不邀请旁听人员;
(四)制作听证会工作方案和发布听证会公告不受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由听证机构灵活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名参加的听证陈述人人数不足公告名额的半数的,听证机构可以决定将听证会变更为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决定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尊龙凯时市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尊龙凯时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在起草单位起草或审查单位审查的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以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当进行立法调研。
立法调研应当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特点、复杂程度和立法要求,兼顾市内与市外、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深入基层听取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
立法调研报告应当作为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当根据情况广泛征求以下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一)市各级各有关部门;
(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政协有关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
(三)行业协会、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
(六)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
(七)基层群众组织和群众代表;
(八)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
审查法规、规章草案的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征求意见。
第六条 起草或审查法规、规章草案,通过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有意见的单位进行反馈时须书面回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起草或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应当通过起草或审查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在起草或审查单位的门户网站等媒体全文刊登征求意见稿文本,简要说明立法背景、主要问题等内容,并注明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及回复意见的联系方式,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 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或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研究,并及时采取有效形式反馈采纳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尊龙凯时市政府立法论证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论证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尊龙凯时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立法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立法项目的论证,包括立法项目立项及已列入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项目的论证。
列入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的论证工作,起草阶段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阶段审查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法规、规章草案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
(二)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
(三)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
(四)情况复杂,牵涉面较广的。
第四条 论证会由组织单位立法项目负责人主持,应当邀请对立法项目情况较为了解熟悉的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顾问、学者等参加。
第五条 举行论证会前,论证会组织单位、承办机构应当提出参会人员建议名单、拟定论证的问题及其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发送邀请函。
第六条 专家、顾问、学者收到邀请函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对拟论证的问题进行研究,也可以对立法项目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当在开会前一日告知组织单位。
第七条 立法论证会应当围绕立法项目及法规、规章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迫切性或重点、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
第八条 论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申请单位或起草单位负责人介绍立法项目背景和需要解决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由起草单位组织的,由其承办机构负责人介绍);
(二)专家、顾问、学者发表论证意见,陈述支持或反对的理由;
(三)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形成论证会意见。
第九条 立法论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形成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发言人的基本观点;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拟定年度立法项目或审查修改法规、规章草案的重要依据。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年度立法项目、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