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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17-10572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17〕59号
    5. [成文日期] 2017-11-17
    6. [印发日期] 2017-11-20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7-12-12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办公室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有关单位:

      《尊龙凯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尊龙凯时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尊龙凯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事件分级 4

      1.4适用范围 8

      1.5工作原则 8

      2组织体系与职责 9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9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0

      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1

      2.4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17

      2.5应急工作组 17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20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20

      3.2预警 21

      3.3信息报告与处理 23

      4应急处置 24

      4.1先期处置 24

      4.2分级响应 24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27

      4.4指挥和协调 28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9

      4.6污染调查与控制 29

      4.7应急监测 30

      4.8安全防护 30

      4.9应急响应终止 31

      5后期处置 32

      5.1损害评估 32

      5.2事件调查 32

      5.3善后处置 32

      6应急保障 32

      6.1队伍保障 32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33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33

      6.4技术保障 34

      7附则 34

      7.1预案管理 34

      7.2预案解释部门 34

      7.3预案实施时间 34

      

      附件:尊龙凯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尊龙凯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尊龙凯时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2015年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2011年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剂量限制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5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尊龙凯时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跨县(区)行政边界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尊龙凯时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尊龙凯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本预案属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1.5.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1.5.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尊龙凯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构成。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工作;部署尊龙凯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救援任务。

      当国务院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当突发环境事件由其他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市应急指挥部,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自治区环保厅、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环保局: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后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监控、舆情收集和分析,调控互联网舆论,引导社会舆论。

      尊龙凯时警备区司令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等工作。

      武警尊龙凯时支队: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组织,及时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无线电频率指配以及通讯干扰问题;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公用通信网通讯服务。

      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市公安局:负责将刑事、治安案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职责和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应急处置过程中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规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做好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转移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区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负责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城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港口及码头陆域范围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市水利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时乡镇、农村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市农业局:负责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评估和统计。

      市林业局:负责受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评估和统计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市工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根据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监测、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的召回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将涉及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评估和统计、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市地震局:参与因地震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外事宜的信息通报和应急沟通协调。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尊龙凯时海关: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和产品等调查和处置工作。

      尊龙凯时检验检疫局: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和产品等检验检疫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尊龙凯时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水上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调查、应急处置以及预警信息监控,负责辖区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尊龙凯时供电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利水文资料。

      尊龙凯时两江国际机场:负责将航空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协助完成航空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南宁铁路局尊龙凯时车务段、尊龙凯时车站:负责将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保局,协助完成铁路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4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本辖区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5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环保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宣传与信息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工信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公众关切。

      (4)专家咨询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方案,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5)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

      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水文水资源局、尊龙凯时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水文监测,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

      (6)饮用水保障组

      由市城管委(当事件发生地为市区和县城时)或市水利局(当事件发生地为乡镇、农村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

      (7)救援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尊龙凯时警备区司令部、武警尊龙凯时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

      (8)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9)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

      (10)气象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11)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2)涉外事务组

      由市外事侨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监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

      (13)后勤保障组

      由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级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环保局应当立即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按本级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4.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2.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步骤参照Ⅲ级响应)的同时,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4.2.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1)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2)及时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4)必要时调集全市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对跨市行政边界(未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时,与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6)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时,及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2.3发生1.4.2和1.4.3规定的事件响应。发生超出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或者发生跨县(区)行政边界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响应:

      (1)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

      (2)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3)必要时调集辖区内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4县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蔓延扩大以致难以控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要求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市各相关部门收到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将事件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指从发现事件后起的首次上报;续报指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的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指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的及时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事发地及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直送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跨省界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厅分别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环保部门。

      4.4指挥和协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指挥部部署和下达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支援行动;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7)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污染调查与控制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做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根据相关监测数据,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5)应急力量不足时,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6)追查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

      4.7应急监测

      (1)负责应急监测的相关部门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快速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划定疏散路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响应终止

      4.9.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可控范围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市级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续处置工作进行部署。

      县级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可以参照市级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公用通信网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的需要;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不依托受灾地公用电信网的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航空、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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