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漓江风景名胜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
于<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处理的函》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和景观资源保护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
1.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2.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4.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1.违法情节恶劣持续时间长,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
2.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4.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对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6.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检查、调查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加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5.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违法情节,对行为人常见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详见附件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四、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一)执法机构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自由裁量依据。
(二)本基准列举了对漓江风景名胜区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的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自由裁量权的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自由裁量。
(三)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经管委常务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本基准规定的幅度上提高处罚档次。
(四)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