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中国」官方网站

  • 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
  • 长者专区
  • 政务新媒体
  • 智能问答
  • 用户登录
网站支持IPV6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29 11:32 来源:市漓管委
  • 分享到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漓管20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尊龙凯时)尊龙凯时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尊龙凯时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经尊龙凯时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规范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尊龙凯时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水上游览项目经营的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漓江风景名胜区具体界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是指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偿取得一定期限内,在漓江风景名胜区特定水域,利用游船、游览排筏等水上游览工具及相应辅助设施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竞技、演艺等经营项目的准入权。

第四条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是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准入、退出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营权的取得

第五条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和游览品质提升需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依据《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设置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

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涉及的县区可依照《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拟制水上游览经营项目方案,报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方案,遵照本办法实施。

未经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涉及的县区不得设置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不得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开发建设和组织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第六条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水上游览经营项目设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授予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

未取得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第七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漓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出售;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取。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方式如下:

(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为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的成交价款。

(二)在2018年5月3日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已实施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参照同区位、同类项目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的成交价或按项目经营性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

第八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与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产和技术要求;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与经营项目相匹配的生态保护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竞标者,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二) 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以及从事经营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 项目经营方案和与经营项目相匹配的生态保护方案;

(四) 企业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等管理制度;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经营者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范围、期限;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及其缴纳方式;

(三)项目涉及的水上游览工具或相应辅助设施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四)合同履行期间的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安全生产等措施及服务质量管理、经营行为规范等要求;

(五)项目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六)发生不可抗力、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经营权和经营期限的处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权利和义务;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取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经营企业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水路运输许可等与从事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资质、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设备、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报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在2018年5月3日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已实施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由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项目内容等因素确定与该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规模、资产等要求。原经营者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并达到与该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规模、资产等要求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与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原定经营范围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期限,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该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三章  项目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项目经营权合同,要求其自行纠正、削减航班和运量、重新核定星级、重新核定其经营期限等:

(一)擅自改变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区域,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履行项目经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直接或变相乱收费,欺诈、勒索游客,导致游客投诉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水上游览经营秩序的;

(五)水上游览经营不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统一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监管、诚信评价管理和市场秩序监管等管理要求的;

(六)游船、游览排筏等水上游览工具的外观、设施设备及旅游服务品质,不能保持漓江风景名胜区星级标准或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

第十六条  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解除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

(一)在经营活动中破坏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或使风景名胜资源降低原有科学、观赏价值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履行项目经营合同规定的义务且拒不整改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五)擅自改变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区域且拒不整改的;

(六)水上游览工具不符合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

(七)严重扰乱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经营权的;

(九)未经许可擅自以出租、转让、承包、挂靠等方式处置项目经营权的;

(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者为违法经营、其他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引起恶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对漓江风景名胜区声誉造成损害的;

(十二)自取得项目经营权之日起,未在项目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展项目经营活动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项目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取消后,如需重新确定经营者的,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筹各方利益”机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准入与退出管理体制,制定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监管及周期计分管理、诚信评价和市场秩序监管等相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经营。以漓江为轴线,建立大景区发展带,对水上游览经营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和统一设置,形成严格控制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统一票务平台、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统一经营管理机制;对游船按照“分等定级、分级定价、优质优价、优质优调”的原则实行星级运营管理,全面提升游览工具档次、突出节能环保性能和服务品质;创新游览方式,丰富旅游业态,引导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向高端化、差异化方向发展;整合游览资源,推进水上游览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统筹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统筹利益机制,兼顾各方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对依托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设置的餐饮经营项目和商品、食品销售及为游客提供的有偿服务等扩项经营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确定经营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束、制度监管”的原则,对经营者从事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一)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不受损害,经营地点、场所、设施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履行法定义务及项目经营合同;

(三)不得擅自以出租、转让、承包、挂靠等方式处置项目经营权;

(四)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规范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五)按照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标准配备、维护、改造及更新水上游览工具,且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水上游览工具和服务;

(六)依照安全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运营过程中,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经营者从事项目经营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水上游览经营资质的排筏、圩客渡船、渔船、“三无”船舶等不得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违规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陆域、空域游览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6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3月26日印发的《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