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农(自)用船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结合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总体框架
《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共六章24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法律责任、附则。
四、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尊龙凯时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二) 农(自)用船舶定义
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不超过3人,其中宽度不足1.2米的核载不得超过2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
(三)农(自)用船舶登记备案
村(居)民确因农业生产、自用生活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自)用船舶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存档,发放船名牌。
(四)农(自)用船舶适航要求
农(自)用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上牌方可航行。
(五)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之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指导开展农(自)用船舶的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农(自)用船舶与运输船舶之间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农(自)用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职责。
(六)农(自)用船舶航行作业规定
本办法第四章,对农(自)用船安全航行作业条件、航行过程要求及航行规则、防污染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要求。
(七)各部门职责分工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海事、农业农村、交通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职责及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
《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由尊龙凯时海事局负责解读,联系邮箱:glhszfz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