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引》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先后制定了《尊龙凯时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尊龙凯时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立法程序性法规和规章,但在立法质量和效率上存在一系列不足,如:对立法程序的规定较为宏观,立法起草过程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缺乏规范,部门间意见分歧缺乏协调解决机制,政府部门起草工作与人大审议工作衔接不够紧密,起草单位提交的文书不够规范,质量参差不齐等。着眼解决上述问题,制定本《指引》,有利于填补尊龙凯时立法工作有关法规和制度空白,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职责,规范政府立法起草工作,明确起草过程中重大问题和意见分歧的协调解决程序,提高起草工作质量和效率,细化立法起草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指引》制定的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尊龙凯时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尊龙凯时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着重参考了《尊龙凯时市地方立法“双组长”制度实施办法》《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立法工作规范》,及区内外部分设区市级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的规定和经验。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指引》共二十三条,含十一个立法起草工作常用文书格式附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分类管理立法项目,明确立项条件
《指引》第二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立项管理有关要求,规定了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类别及要求。第二条规定,立法项目建议必须在统一时间内提出。第三条明确了列入立法计划的立项类别和条件,有利于科学管理立法项目,也便于提出项目建议的部门参考和评估。第四条明确了提交立法项目建议需要做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对拟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完成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拟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完成项目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利于立法管理部门对立法项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并与立法项目建议单位在立项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后续工作顺利进行。第七条对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
(二)对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提出严格要求
《指引》第八条规定了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但对受委托的第三方组织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受委托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与立法项目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同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水平或立法经验,有完成立法起草任务的专门人员和时间保障,能够胜任立法起草工作。同时明确了起草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后,仍然是起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起草工作全面负责。
(三)建立重大意见分歧的协调解决机制
《指引》在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分别对重大问题和意见分歧的协调解决机制作了规定。一是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过程中主动向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做到早沟通、早协调,目的是促进起草单位主动解决意见分歧。二是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及时将主要问题和各方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从更高层面推动问题的协调解决。第十四条对部门间重大问题和意见分歧的处理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以促进各方争取及时达成共识,避免将矛盾集中到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人大审议阶段。三是针对意见分歧及协调处理情况,在第十六条起草单位提交材料中,特别规定这部分内容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以便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面了解,集体决策。四是针对由于起草部门工作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意见分歧久拖不决的情况,设置了审查阶段的协调环节,在第十八条规定了市司法局审查修改过程中,发现仍然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意见分歧的,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有利于促进各方将争议解决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前。
(四)规范报送审查和提请审议相关程序
《指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报送审查和提请审议的程序和要求。针对起草单位报送材料不够规范问题,第十六条对报送审查材料及其要求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分别设置了市司法局对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要求。在参考了自治区司法厅和其他城市的做法的基础上,第十九条对提请审议程序进行了规范,统一由市司法局行文提请审议。为保证法规和规章草案顺利通过政府审议,第二十条还对起草单位会前材料准备工作作了规定。
(五)统一立法起草工作文书格式
为便于有关部门操作,《指引》参考自治区司法厅立法文书规则,在第二十一条规范了立法项目名称在各阶段的使用规范,并在附件中统一了立法有关文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