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服务指南一、受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六条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二、不予受理《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应当在接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三)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但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 (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三、温馨提示(一)本人或受他人委托举报投诉的,应主动出示本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书面委托书。(二)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三)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证明、社会保险欠费查询单、收取抵押金收据、考勤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