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业务 (非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申请条件 | 申领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换领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补领条件: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
申请材料 | 1、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换领);(以上均为原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要求换证的提交),窗口受理人员核对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微机信息,确认无误后当即受理; 2、人像、指纹采集:办证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3、受理:窗口受理人员确认人像无误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办证人核实并确认签字; 4、缴费:办证人确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信息无误后签字缴费,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居民身份领取凭证》并告知办证人领证时间和地点; 5、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办理时限 | 群众自愿选择通过快递方式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8个工作日、农村及其他偏远地区10个工作日寄达收件地址;选择到受理派出所或办证大厅领取的,市、县城区范围内1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18个工作日寄达发证点。 |
收费标准 | 首次申领免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办事地点 | 各辖区派出所或分县局办证点。 |